7月22日,仙游法院受理一起非法集資、自洗錢案件,并于7月25日下午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該起案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對被告人林某數罪并罰。 本案是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以來,莆田市首例自洗錢犯罪。仙游法院快審快判,以雷霆之勢打擊洗錢犯罪。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縣監委、縣公安局、市縣人行及各商業銀行等代表到仙游法院第一法庭參加旁聽庭審。 據悉,2019年至2021年10月間,林某在蓋尾鎮經營的理發店內,利用生意接觸人員眾多的特點,公開對外口口宣傳,以加入“錢傳”的方式,向周邊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資金。至案發,林某先后向二十八名群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尚有90余萬元未能歸還。2021年4月,林某還通過掃描理發店內二維碼的方式,將1.4萬元“傳金”分批轉移,以掩飾其來源和性質系犯罪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共計100余萬元,并造成90余萬元公眾資金未歸還,擾亂金融秩序;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掃描店鋪微信二維碼、提現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據此,對林某定罪處罰。 ◎鏈接 2021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191條洗錢罪條款進行了修訂,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主體范疇,“自洗錢”入罪。即上游犯罪本犯為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與性質而實施洗錢行為,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將被數罪并罰,同時追究其上游犯罪和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