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緩刑罪犯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見義勇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4月16日上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經合議庭評議,當庭宣判,減去郭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2年。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施行以來,全省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表現而獲準減刑的案件。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郭某在緩刑期間,依法在秀嶼區司法局平海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023年7月16日,一名男子在秀嶼區平海鎮嵌頭村黃金沙灘海邊游泳時,遇到漲潮,被海水吸扯,無力游回岸上,情況十分危急。郭某見狀,不顧生命危險上前施救,成功將遇險男子營救上岸。2023年11月14日,郭某被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評為“莆田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刑罰執行機關莆田市社區矯正管理局認為此舉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于是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開庭過程中,莆田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供了郭某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見義勇為認定以及立功受獎等相關材料,申請證人到庭作證、質證。法院還聽取了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對此次減刑的意見以及郭某所作的陳述。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確有悔改表現,其在社區矯正期間的重大立功表現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根據相關規定,裁定減去郭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2年。 該案庭審中,邀請市人大代表,并組織30余名社區矯正人員旁聽。 據介紹,此案中,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見義勇為,不顧個人安危救起遇險者,傳遞了社會正能量。法院對其減刑,并組織其他社區矯正人員旁聽,深化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激勵和促進社區矯正對象積極改造,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