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訴稱,其在高某經營的木材場務工,2019年3月13日下午,在裝運木材時,不慎從車廂摔下致傷。張某受傷后,先后住院39天,共計花費51371.5元。同年10月30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肢體損傷,其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期限為90日。因高某未支付工傷賠償,故張某訴至法院。 由于住院治療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張某多次催促法官開庭。考慮到疫情期間無法進行現場開庭,法官電話聯系指導雙方通過“福建移動微法院”掌上法庭功能,進行線上調解。經過隔空調解,高某同意在已經賠付25500元的基礎上,再一次性賠償20000元給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