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 my god,買它買它!”這聲音一出現,大家立即想到網紅李佳琦。在商業經濟發展的今天,未經他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聲音的現象也很常見。 王某是一位知名方言主持人,因其聲音具有很高辨識度,經常被聘請為電視節目和商業廣告配音。一天,王某在家看電視時,發現某商業廣告的配音十分耳熟,與自己的聲音幾乎一模一樣。后經調查發現,當地一所傳播學院艾教授將他的節目配音進行剪輯,用于課堂教學。廣告商在旁聽公開課時獲得靈感,將其用于產品介紹,并在電視播出。 仙游縣法院法官表示,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前,沒有關于聲音權利明確法律規定。現民法典“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承認聲音作為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并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進行保護。在本案中,廣告商未經同意,制作、使用、公開其聲音,侵害原告權利,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自然人已經公開的聲音,可以不經其同意。艾教授在課堂教學中制作、使用王某聲音,依法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