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天上午,仙游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姚某雄、陳某強、陳某瑞(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楓亭鎮無證開設一生豬養殖場經營生豬銷售生意,雇傭被告人肖某紅負責生豬養殖場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該團伙從外省、市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到莆田市,以每頭生豬30元至80元不等的價格向市內多個正規養殖場購買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將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豬、豬肉等共18頭,以人民幣2.41萬元的價格低價銷售給被告人姚某瑞(另案處理)、姚某(另案處理)、范某蘭等人,姚某瑞、姚某屠宰后又銷售給莆田市區居民。案發后,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在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和退出違法所得。 仙游法院審理認為,姚某雄、陳某強擾亂公共秩序,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大量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三被告人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共同承擔銷售價格十倍賠償金即24.1萬元并賠禮道歉,仙游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全案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積極繳納公益賠償金等情節,依法作出判決:姚某雄、陳某強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數罪并罰,決定均執行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肖某紅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姚某雄、陳某強、肖某紅共同賠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4.1萬元,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繳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以上繳國庫。 |